上市公司舆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862)

发布时间:2020-11-12 11:36浏览次数:3163 作者:XJ 分类: 舆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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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披露定期报告摘要。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收购或出售资产;

2、关联交易。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3、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4、公司知悉公司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

(八)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重要合同(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行政处罚;

8、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前述第六条第3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2、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0、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21、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预计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十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预计出现亏损;

(十二)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预计出现业绩较上年度增长或降低超过50%;

(十三)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或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十四)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节第十一条(六)、(七)、(八)、(九)所述情形视同公司行为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分管董事审批;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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