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严肃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对本公司经营和社会形象以及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披露、在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虛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发生下列事项且涉及金额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①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②大额银行退票
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④遭受重大损失
⑤重大投资行为
⑥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⑦重大行政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重大担保事项
10.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1.经营方针经普在围发生重大变化
12.订立前述7项以外的重要合风,可能时公司的资产、负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发生重大情务或未清也到期情务
14.交更都教资金挂货项日
15.直接或间按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上5%以上
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9.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空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作出减资、会井、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新的达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2.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4.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的控股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6.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8.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9.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八条 信息被露的时间、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申核相天的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检查
3.证券事务代表与交易所及媒体联系披露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被露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被露。证券事务代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准备以及联系工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涉及信息披露时,必须先与董事会秘书取得联系,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披露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征询意见,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载于其它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一切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对信息的保秘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秘,或者已经泄露,且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明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给予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政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给予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出现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金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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